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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市场化养老产业协会
2020-04-23 07:10:12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内蒙古市场化养老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market-oriented pens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IMMPIA。
第二条 性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探索建立以社会化、市场化、商业化方式支持康养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康养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成立本会。本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从事养老服务、养生度假、中医理疗等相关业务以及康养养老产业涵盖的范围内包括养老、医疗、体育、养生、旅游等涉及康养养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宗旨是创新康养养老文化,以科学和实事求是的观点,深入开展养老研究,挖掘整理和完善康养养老的理论体系,探索康养养老在新时代改革开放中的应用,推广康养养老结合成果,加强行业间交流,搭建康养养老行业与政府沟通的平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开拓自治区内、国内、国际行业的交流合作。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自治区及各级政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对企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深入开展康养养老创新发展研究,深入探讨康养养老结合的理论基础、发展源流及应用前景,促进康养养老的研究成果在行业内应用。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强企业自律。健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开、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
(四)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职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素质,针对不同层次的需求,定期开展各种类型的康养养老实践研修培训,举办各种康养养老专题讲座,培养康养养老的后继人才,为社会提供康养养老咨询,推广各种简洁高效的、对地方改革创新发展都切实有益的方法,使康养养老的精髓应用到社会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发展进程。参与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服务鉴定推广,培育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改革和发展。
(五)举办康养养老创新发展文化论坛,评选康养养老创新发展的优秀研究成果,表彰优秀的康养养老创新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提高广大康复医学从业者的理论水平和康养养老实践能力,促进康养养老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六)加强康养养老与其他领域的横向联合,特别是与各种实体组织的联合,深入到地方基层,用康养养老结合实践中的精神内涵,促进大众对康养养老模式的认同,促进社会和谐。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办康养养老创新发展中心,组织康养养老学术专题游学活动。
(七)发掘康养养老的应用价值,促进普及各种康养养老门类的应用实践及交流融合,促进康养养老事业的发展。深入整理康养养老结合的典型案例,挖掘康养养老理论、手段和方法,编印康养养老学术资料,创建康养养老刊物,促进康养养老体系的传承。
(八)开展康养养老的学术交流,增进与其他社团组织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与世界各国康养养老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及人员往来,促进康养养老向世界的传播。
(九)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会员行业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十) 组织会员开展适合行业及企业特点的参观、考察、文娱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自身的凝聚力,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通过各种协会活动,增强会员之间了解和沟通,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十一)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收集整理行业资料,组织行业信息交流,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和增强行业竞争能力。
(十二)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努力争取和承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将适宜于协会行使职能转移、移交、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符合本会企业性质(第一章第二条)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秘书处通过,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相关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或秘书处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或秘书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常务会长、负责人和秘书处选举办法;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应由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或秘书长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协会会员。会员大会分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会长认为需要时可以召集举行;定期会议每年定期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差额选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三;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秘书处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秘书处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中选举产生,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常务会议,自动丧失常务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轮值制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名,副会长若干名。负责人除秘书长外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除秘书长外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会部署年度工作和向常务会报告工作;
(三)适时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长办公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常务委员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赋予人事和重大事宜的一票否决权,决定驻会副会长人选。
第三十三条 轮值制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建议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六)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秘书处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向秘书处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轮值制执行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常务委员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五年。
秘书长、常务委员、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二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常委会、会长办公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机关党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主管单位、登记单位要求的每年上报之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常务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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